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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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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C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分配公司的利润,公司应当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之间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的股东有权进行利润分配,同时也有权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这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但是如果C股东分配公司的利润后,再进行股权转让的,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应当降低。
常用的利润分配政策有: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即公司应依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向股东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国家、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利润分配的过程与结果,是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此,企业必须加强利润分配的管理和核算。由于利润分配涉及各方的利益,一方多得利益必将减少其他方的利益,所以利润分配对公司而言是很棘手的决策。对此,利润分配时应该遵循一个原则,即对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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