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
第19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1)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3)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1)合伙协议绝对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投资方基本情况、增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转增资本情况等,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应审核该部分未分配利润是否已通过银行汇出。 2.通过系统查询增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变更情况。 3.未分配利润未完税的,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4.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在相关资产处置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5.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被投资单位由于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按其投资比例计算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在相关资产处置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以上就是外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情况。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财税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协定待遇 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 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