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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
若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区分设立先后确定优先顺序: (1)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 (2)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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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 4、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它们的顺序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民典法》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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