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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
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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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有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构成失火罪,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情节较轻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 (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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