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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清算的责任包括: 1、股东未及时清算,导致公司财产价值受损的,应当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致使公司无法清算的,对...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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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解散未清算的,股东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的规定,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清算责任是股东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公司规定这一制度的目的是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范围,保护股东,另一方面,根据权利义务的原则,也规定股东解散时及时清算的义务,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逃避资产和债务。
公司不清算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权利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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