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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为什么会被收回?

2021-11-13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特殊情况除外);(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设新的、拆除旧的、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者下山移民的村庄,已经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四)骗取批准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第十六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的,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补偿。

相关法规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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