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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人证明有出资行为的方式有: 1、隐名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证明其已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证...
隐名投资者可以根据其与名义投资者之间的隐名投资合同或其他投资事实证明其是真正的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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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2008年我女儿(王利红)给父亲出钱购买平房一处面积45.50平,金额为肆万零五佰元整(40,500.00元)。位置在大同区三通家属区,砖木结构住宅门牌号同世街7号,(房产证为同心街东B-26号)。房产证原房主耿树恩卖给张海青,我从张海青手里购买,当时买房协议有我王自军代写代签。实际产权所有人为女儿王利红个人所有。我只有房屋使用权没有买卖权。(以后对此房产更改或变更都是无效的)只有此证明具在法律上生效特此证明。父亲(签字):见证人(签字):二0一四年五月八日你好律师麻烦帮我看一下这么写行吗?真的很感激您能帮我解决。
1、首先不知道你出资是否有去办理工商登记,如果有,这涉及出资不实的问题,但已经可以证明你的股东身份;如果没有,你是否还保留了你出资时的转账记录用来证明自己的出资行为 2、如果你出了钱,那你还要证明自己出的钱是投资,而不是借贷 3、只要能证明你存在投资行为,是公司的股东,那你就有权拿到属于你的分红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隐名股东,但司法界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的概念。我们可以理解,只要实际出资并有相关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权利义务,一般都被认定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一般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这主要是基于尊重合同自由的原则。既然公司内部隐名,明名股东有事先约定,就应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承认。在处理公司外部纠纷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更多的体现了公示主义原则。一般只承认明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应向已公示的股东追索相关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撤资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公司维护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不能以任何理由变相撤资。隐名投资者虽然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是由于隐名投资者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者不得抽回资金,以规避风险和责任。作为隐名股东,如果股东出资协议约定了退出投资的条件或方式,隐名股东应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并按股东出资协议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退出投资。如果不能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退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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