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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邪教组织是指以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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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2、法律依据:《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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