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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明确以下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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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进行变更登记股权受让方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转让人在通知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并告知公司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其在转让合同中的义务就已经履行完毕。股权转让生效与变更股东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变更股东登记是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的问题,其功能是使股权的变动产生公示的效力,而不是股权协议生效的构成要件;无论登记与不登记,新股东的实际权利已开始行使,其股权的享有和行使并不以变更登记为条件。
可以,但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股权转让方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首要前提为处分人为无权处分人,如果股权转让方为实际享有权利的股东,即有权处分自己的股权,此时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股权受让方为善意。股权受让方未与股权转让方恶意串通,并且在磋商时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无法知悉转让方转让股权的行为系无权处分。 3.股权转让价格合理。此笔股权交易符合市场规律,股权转让的价格既未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亦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符合一般的市场行情。 4.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实务中,股权何时发生转移仍存有争议,但一般对外以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视为股权已经发生转移;对内以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修改公司章程视为股权已经发生转移。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言,一般情况下采用登记主义。
银行本票具有可背书转让的特点。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意味着在见票时,银行无条件支付既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根据相关规定,所有银行本票必须登记持票人姓名,并允许进行背书转让。如果持有银行本票的人要进行转让操作,应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一栏进行背书,并加盖本单位的预留银行印鉴,标明背书日期,并在“被背书人”一栏填写被转让单位的名称。 在进行银行本票的转让时,应直接将其交付给受票方,同时还需要向受票方提交相关证件以供其核实。 根据《票据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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