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去房产局申请 1、申请人可以就集体土地上房屋申请转移登记,并不意味着集体土地上房屋可以自由转让。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农村的宅...
1、办理存量房屋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二)买卖、交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遗赠的材料;(4)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证明;(八)其他必要材料。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依法备案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备案的买卖合同。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书面形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产证、登记原因证明等材料; 3、受理申请、核验材料; 4、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5、符合变更登记要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核发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0人已浏览
191人已浏览
186人已浏览
2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