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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材料不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

2021-11-26
刑事诉讼中会有很多证据,有些证据缺陷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比如识别笔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一)识别不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二)识别前使识别人看到识别对象的;(三)识别活动没有单独进行的;(四)识别对象不混合在其他特征相似的对象中,或者供识别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识别中给予识别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涉嫌识别的;(六)违反相关规定、无法确定识别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可能导致识别人无法做出正确的识别结论。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要求很高。因此,一旦上述列举出现识别笔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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