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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
第一,经济合同纠纷。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 第二,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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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单位所在地的定义应理解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产生争议后,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实际工作地点,可就近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便利于劳动者维权同时又节省维权成本。
已经作出了裁决书的,不能再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也就是说,达成和解协议以后,如果不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而是撤回仲裁申请,达成的和解协议虽然就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反悔的,只能重新申请仲裁,而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但如果作出裁决书,就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裁决书。上面就是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吗的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从该条中可以看到,商事仲裁和法院诉讼是完全不同的发起方式。商事仲裁必须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所以,仲裁中是不可能出现承担仲裁裁决义务的第三人。道理很简单,如果仲裁涉及第三人,第三人只有和当事人双方补签仲裁协议,仲裁委才能将第三人合并进来一起仲裁。否则,如果第三人不同意参加仲裁,仲裁委员会是不能强行对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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