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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到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服务范围内,公示可回收物目录,公布回收价格及服务电话;(二)根据可...
XX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县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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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制定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政策,促进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以及再生产品利用规模化。本市市政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全程控制和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采取措施鼓励建设工程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发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减排处理和绿色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对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实施集中分类管理;具备条件的,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公示可回收物目录或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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