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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给法院,审查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
提供给法院,法院审查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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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3条规定: 1.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2.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补充新的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法院让检察院补充证据肯定有助于案件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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