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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罪立案标准: (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 2)非法...
目前最高院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非法持有信用卡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只要持有不属于自己的信用卡,就是非法持有;也有观点认为,非法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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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中的“非法”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持有的是他人的信用卡,客观上具有通过诈骗、盗窃、抢夺、抢劫等非法方式获取信用卡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发布关于非法持有信用卡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只要持有不属于自己的信用卡,就是非法持有;也有人认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非法性判断应当参照非法持有毒品、枪支等持有犯罪中的非法性判断,即通过购买、盗窃、抢劫、抢劫、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信用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司法实践,现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日,以下简称《解释》)进行了如下修改:1。原《解释》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三个月以上仍不归还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信用卡申请和透支状况、透支资金的使用、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况进行判断。不得单纯根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确定非法占有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知道没有还款能力,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信用证明申请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盗刷他人信用卡属于盗窃行为。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各省市对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不同,请查询犯罪地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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