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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事项确认书》应当填写下列内容:(一)鉴定事项确认书编号;(二)鉴定机构全称和受理人姓名;(三)委托鉴定单位全称和委托书编号;(四)送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予受理:(一)超出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受理范围的;(二)违反鉴定委托程序的;(三)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正在进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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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对检验鉴定可能造成检材、样本损坏或者无法留存的,应当事先征得委托鉴定单位同意,并在《鉴定事项确认书》中注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予受理:(一)超出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受理范围的;(二)违反鉴定委托程序的;(三)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正在进行相同内容鉴定的;(四)超出本鉴定机构鉴定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五)检材、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六)鉴定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对社会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人身足以造成严重危害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机构对委托鉴定不受理的,应当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委托鉴定单位出具《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
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一)《鉴定委托书》;(二)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三)委托鉴定的检材;(四)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五)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委托鉴定单位应当指派熟悉案(事)件情况的人员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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