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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领域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发生在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这种观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有关。 (2)经...
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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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领域将进一步扩展。一是向新兴的经济领域发展,如金融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高科技市场等。二是向执法部门渗透,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将面对更大的诱惑与压力。 2)犯罪手段更为复杂化、多样化和现代化。经济犯罪将更加隐蔽、狡猾,并向智能化、科技化、现代化发展。 3)新型经济犯罪将大量涌现。新类型的经济犯罪如刺探、搜集同行业竞争对手的业务秘密,窃取、出卖本企业的技术秘密,封锁市场、垄断价格等新型经济犯罪会不断出现。 4)经济犯罪的跨国化和集团化趋势将大为加强。 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经济在今后一段时间高速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刺激,各种新型的经济犯罪将涌现出来,我国的经济犯罪防治将面临新的难题。 (三)恶性循环,陷入骑虎难下的尴尬 面对伴随改革开放而滋生的大量经济领域的不法行为,我们盲目的采取重刑打击的刑罚策略,但是二十几年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了其盲目性和效果的有限性。而面临新的机遇,新型经济犯罪又将在今后一个时期快速滋生。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刑罚将何去何从?一些学者提出了继续扩大经济犯罪犯罪圈,加大惩罚力度等建议。但是,前车之鉴不能不让我们在行动之前静心反思:继续盲目地重刑打击会不会重蹈覆辙?刑罚会不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而无法回头? 以前的教训让我们心有余悸,继续增加无期徒刑与死刑的适用,长此以往,刑罚,将陷入骑虎难下的尴尬,甚至万劫不复。 经济犯罪防治的途径并非单一,经济、道德、舆论、政策、教育、法律等方式均有其特定价值,而且只有综合利用各种手段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综合性犯罪。本文仅从法律特别是刑罚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寻防治经济犯罪的新思路。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如果无经济能力的子女赡养义务只能经自己的所能,即使没有经济能力,但是赡养也包括精神上的,探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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