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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经济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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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什么是经济犯罪的相关问题,我国刑法并没有将经济犯罪作为一个犯罪类型,一般认为,经济犯罪包括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经济犯罪的犯罪人具有贪利性,即为了获得财产利益,而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利。因此,其法定刑配置包括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以遏制其贪利的动机。
1)犯罪领域将进一步扩展。一是向新兴的经济领域发展,如金融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高科技市场等。二是向执法部门渗透,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将面对更大的诱惑与压力。 2)犯罪手段更为复杂化、多样化和现代化。经济犯罪将更加隐蔽、狡猾,并向智能化、科技化、现代化发展。 3)新型经济犯罪将大量涌现。新类型的经济犯罪如刺探、搜集同行业竞争对手的业务秘密,窃取、出卖本企业的技术秘密,封锁市场、垄断价格等新型经济犯罪会不断出现。 4)经济犯罪的跨国化和集团化趋势将大为加强。 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经济在今后一段时间高速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刺激,各种新型的经济犯罪将涌现出来,我国的经济犯罪防治将面临新的难题。 (三)恶性循环,陷入骑虎难下的尴尬 面对伴随改革开放而滋生的大量经济领域的不法行为,我们盲目的采取重刑打击的刑罚策略,但是二十几年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了其盲目性和效果的有限性。而面临新的机遇,新型经济犯罪又将在今后一个时期快速滋生。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刑罚将何去何从?一些学者提出了继续扩大经济犯罪犯罪圈,加大惩罚力度等建议。但是,前车之鉴不能不让我们在行动之前静心反思:继续盲目地重刑打击会不会重蹈覆辙?刑罚会不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而无法回头? 以前的教训让我们心有余悸,继续增加无期徒刑与死刑的适用,长此以往,刑罚,将陷入骑虎难下的尴尬,甚至万劫不复。 经济犯罪防治的途径并非单一,经济、道德、舆论、政策、教育、法律等方式均有其特定价值,而且只有综合利用各种手段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综合性犯罪。本文仅从法律特别是刑罚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寻防治经济犯罪的新思路。
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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