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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认购书是指开发商与购房者为将来正式订立买卖合同而签订的一种预约合同,它独立于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认购书并不是购房过程中一项必须的法律程序...
《购房认购书》的性质:认购书是开发商与购房者为将来正式签订买卖合同而签订的预约合同,而且独立于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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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独立于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认购书不是购房过程中必要的法律程序。双方可以当场确定交易条件,也可以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认购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签字会有什么后果 购房认购书是开发商与拟购房者为未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签订的预约合同。如果开发商充分履行通知义务,并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与拟购房者签订意向书,则有效,受法律认可和保护。一方未履行义务导致合同谈判协商无法进行的,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另一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独立的合同。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相关知识阅读:商品房认购书的特征(一)认购书的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二)认购书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三)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 2、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3、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购房认购书》的性质:认购书是开发商与购房者为将来正式签订买卖合同而签订的预约合同,而且独立于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认购书并不是购房过程中的必须的法律程序,双方对交易条件如果可以当场确定的,也可以选择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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