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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首部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申请人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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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5〕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决定在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全面实施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公开原则行政复议决定书遵循合法、及时、方便、规范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2、公开范围2015年1月1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行政复议决定按本通知公开。(一)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公开:1、作出维持决定的;2、作出撤销决定的;3、作出确认违法决定的;4、作出变更决定的;5、作出履行决定的;6、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二)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公开: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2、涉及社会敏感问题的;3、与法院裁决结果不一致的;4、其他不适合网上公开的情形。
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办案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则依法受理。但如果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则不予受理,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结果,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告知形式:一是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一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形式告知。但由于行政告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针对行政告知提起的诉讼。而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则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所以两种不同的告知形式直接影响申请人下一步的权利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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