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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不予公开的申请书怎么写

2021-10-29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5〕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决定在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全面实施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公开原则行政复议决定书遵循合法、及时、方便、规范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2、公开范围2015年1月1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行政复议决定按本通知公开。(一)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公开:1、作出维持决定的;2、作出撤销决定的;3、作出确认违法决定的;4、作出变更决定的;5、作出履行决定的;6、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二)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公开: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2、涉及社会敏感问题的;3、与法院裁决结果不一致的;4、其他不适合网上公开的情形。

相关法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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