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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套路贷是以诈骗罪来定罪处罚,因为套路贷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侵占借款人的合法财产。另外,如果对方在“催债”的时候,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或者暴力威胁借款人及其家人,那么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如果对方对借款人起诉,以莫须有、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建议及时向警方提供以下证据: 1、录音:每次与贷款机构见面谈条件、签合同、催收、聊天等对话都录下来; 2、聊天记录:留下所有与贷款机构沟通的信息,如果对方发送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信息给借款人或家人,也予以保留; 3、任何合同、协议、书面文字、转账凭证; 4、视频录像:因为大部分套路贷都是口头谈条件,签虚高借条,如果有必要,可以以隐蔽的方式录下相关视频。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通常手法有: (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比如以低息无抵押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 (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 5)软硬兼施“索债”。 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通常手法有: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比如以低息无抵押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 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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