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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心态下所为的侵权损害,国家才承担责任;若行政主体无过错...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确定和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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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有三种主要观点,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把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改为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相比过去的违法加过错责任原则更有利于受害方。
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标准。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犯国家、集体、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以下含义:一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只有故意或过错才能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和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还要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者或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因此可能会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其内部损失的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赔偿损失解释》中,采据共同侵权人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分担损失的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古代法律结果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过错责任原则,分别规定了作为和不作为的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制定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对他人充分谨慎和关注,尽可能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建立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对人的尊重;也有利于防止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要谨慎、小心,履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实施行政许可的;(二)不确定一个机构或不通过受理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的有关材料的;(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五)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七)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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