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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司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根据交警事故认定书确定,然后属于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主承担。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
本单位车辆肇事认定为工伤的,不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本单位之外车辆肇事认定为工伤的,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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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侵权,雇主担责,雇员有过错,雇主可以向雇员追偿
在各种类型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被雇佣的驾驶员是否应该作为被告纳入诉讼程序,主要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和判断。通常情况下,如果雇用的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过失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那么作为雇主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义务。 如果驾驶员的过错程度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标准,那么该驾驶员就不能逃避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要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涉案的雇佣驾驶员自然有可能被原告作为被告方追加进入诉讼程序。 另一方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归属和分配问题,往往需要通过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明确界定。根据这份文件所确认的可责范围,再按照相应的比例分担各自的赔偿责任。如果对于责任认定结果有任何异议,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即三天)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予以复核。简言之,关键要看驾驶员在事故中的角色定位以及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也必须结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和裁决。
雇佣关系因为工作受伤按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合法,具体级别由法医对照标准确定。雇佣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的,不能进行工伤认定,由雇主按照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虽然已经发布,但是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在这之前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按最高法《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2013)他8复函)规定,适用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受害者可以鉴定为几级伤残,需要委托的司法鉴定所执业鉴定人根据雇工的伤情对照标准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2013)他8复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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