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房屋征收而搬迁,临时配置的补偿(3)因房屋征收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的时候,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三、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免征契税,如土地用于国家公共事业、土地被征收、新开发的农业用地等均可免征,但大多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房屋买卖都需要缴纳契税。
要交。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前款规定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四条 契税计税依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房屋销售为交易价格;(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销售和房屋销售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是交换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价格的差额。前款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或者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按×税率计税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42人已浏览
276人已浏览
183人已浏览
23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