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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免征契税,如土地用于国家公共事业、土地被征收、新开发的农业用地等均可免征,但大多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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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交。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前款规定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四条 契税计税依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房屋销售为交易价格;(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销售和房屋销售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是交换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价格的差额。前款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或者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按×税率计税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土地的等级划分,按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6元至12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土地使用税:工作人员土地使用税:工作人员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镇及镇以上城市开征,因此其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使企业能够节约用地[2]。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具体包括如下:(1)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2)能够调节不同地区因土地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3)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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