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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遗产还未开始分割的情况下可以放弃继承权。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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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类放弃继承权又想附加条件的做法,从法理上来说,是不允许的。因为,如要放弃继承就不应附加条件,亦不应干预其他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本案中如老大真想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自己的弟弟老三,可以先以自己的名义继承相应的份额后再将其赠与给老三。这是因为: (1)法律原则上是允许当事人附加条件作为约定限制。如我国《继承法》第16条有关被继承人规定,被继承人可在遗嘱中附有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某些条件,以此作为接受继承或遗嘱的条件,这种附加条件的遗嘱是合法的,是公民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2)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对接受或放弃继承可否附有条件未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公序良俗原则,一般认为如接受或放弃继承一经附加条件会损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因而是不允许或不被认可的。
对于是否可以有条件的放弃,我认为关键在于所附的条件是什么。如果放弃继承权所附的条件是不履行某种法定的义务,那么这种放弃是不可以的。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第十九条也规定“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打个比方,老孙有两个儿子孙大和孙二,老孙去世后,他的老伴儿健在,在分割老孙的遗产前,孙二与孙大商量,如果以后不用我赡养老妈,我就放弃对老爸的权。这时孙二的放弃继承权就是以不履行对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为条件,孙二的这种放弃行为就是不可以的。
1、可以有条件的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2、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3、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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