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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地放弃,实质上等于没有放弃,把继承权作了交换条件。从法律上说,有条件地放弃继承权,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没有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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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可以放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对于此类放弃继承权又想附加条件的做法,从法理上来说,是不允许的。因为,如要放弃继承就不应附加条件,亦不应干预其他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本案中如老大真想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自己的弟弟老三,可以先以自己的名义继承相应的份额后再将其赠与给老三。这是因为: (1)法律原则上是允许当事人附加条件作为约定限制。如我国《继承法》第16条有关被继承人规定,被继承人可在遗嘱中附有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某些条件,以此作为接受继承或遗嘱的条件,这种附加条件的遗嘱是合法的,是公民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2)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对接受或放弃继承可否附有条件未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公序良俗原则,一般认为如接受或放弃继承一经附加条件会损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因而是不允许或不被认可的。
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被继承人在世时,即继承还未开始,继承人不能放弃继承权。 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开始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做表示推定为接受,区别于遗赠);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生效(如公证、见证人等条件)。 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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