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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深入剖析具体情形。通常情况下,尽管父亲背负的债务并未直接转化为其子嗣的义务,但若子女出于尊重和孝顺之心,主动承担起替父还债的责任...
不是。我国法律没有父债子还这种规定,也就是说,子女没有义务给父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除非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那么同时是继承父母的债务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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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周岁子女可否要求父母承担抚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这一期限并不是绝对的,该“意见”第二十条同时指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须负担必要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的抚养费因开支增大或物价上涨等原因而要求增加。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或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依此,子女的生活费是可以变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列举可以请求变更的情形: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若女方父母背负债务,理应由女方父母遵循借款合同中的规定进行按期偿还。如果女方父母在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履行其偿付义务,可以考虑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分期付款或延长还款期限等解决方案。然而,女方父母的债务与男方无直接关联性,即便男女双方已缔结合法婚姻关系,债权方也不得强制要求男方承担女方父母的债务责任。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并未就婚前财产归属达成明确协议,女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为其父母偿还债务时,男方并没有权利对此行为加以阻止。 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原则是子女成年后,也就是年满18周岁后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孩子年满18周岁后,仍然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继续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有广、狭两义。广义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所负有的遵守法律,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的义务。狭义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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