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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末关头,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发放年终奖励,理论上员工有权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但是,是否属于合法的劳动仲裁范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关于年终奖金的发放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将其视为违法行为。年终奖是公司每年年底给员工的无上限奖励,本质上代表了公司对员工过去一年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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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时公司不续约的情况下,不论可否有年终奖,你都能够申请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限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限定(这项限定的是合同到时)终止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
1、哺乳期内工资少发的,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发放; 2、不要自己辞职,合同到期后,单位同样需要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3、20%年终奖的主张,需要证明有该约定。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俩的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没十分明确商定,但有一条是:乙方薪水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薪水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薪水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限定的规章规则执行。甲方,即公司的规章规则里其中一个文件《薪资管理办法》中将年终奖归到浮动薪资里,文件对年终奖的商定是:根据公司总体收益、部门及个人年度综合考核确定。(往年都是按月薪水的两倍~三倍进行发放的)要看公司的具体限定。如果公司在签劳动合同或者书面说明录取要求时,写明员工都能够享受年终奖,或者是在公司的相关限定中有明确限定的,那么,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下,应该能够拿到。如果年终奖和考评挂钩,确定了考评期间,且考评期满为止任职的员工,有权享受年终奖。考评期的绝大部分时间任职,因合同期满去职的员工,能够和公司商量年终奖的问题,商量不成能够提请仲裁,有成功案例的。但是有些公司为了规避这一点,在公司限定中写明“年终奖只对发放日为止任职的的员工发放”,这样的限定可否有效存在争议,具体要看各个公司对奖金的定义和详细限定。如果是这种情况建议和公司商量,商量不成的能够提请调解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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