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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正当竞争+侵权竞合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首先,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有鼓励创新、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和功能。后者的调整范围虽较前者更为广泛,但两者常常存在法条竞合现象,专利侵权行为往往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一体两面的紧密联系,实务中难以截然分开,许多情况下也没有作精细区分的必要。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要件中,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是核心要件。对于两个外观设计是否构成近似的判断方法和标准,两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更不存在对比比对法与隔离比对法的不同规定。但《专利审查指南》作为专利行政审查所直接适用的专门规章,对判断方法和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时,应当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对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判断时应当从本章第4节所定义的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判断。”可见,专利行政审查中的比对方法与该案终审判决所持的比对方法实际上是一致的。从法制统一角度讲,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审查指南》既是专利行政机关进行专利审查和专利复审的依据,又是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直接依据。对于是否构成近似的审查判断,不应人为制造行政审查(或行政诉讼)体系与民事诉讼体系两套不同的判断方法和标准。
1、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这里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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