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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关于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2024-11-16
根据国土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 请注意,农民朋友可以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无论是政府或有关部门,还是开发商或建筑企业。一定要认清所拒绝的对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政府故意拖欠补偿费用,分期或拖欠,农民朋友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如果市、县违法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民朋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28号决定规定,如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农民朋友有权拒绝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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