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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
单位不能构成刑法229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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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条件有: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和人员。 4、必须出于过失。《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处罚标准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构成: 1、主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2、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 3、主观上是过失; 4、客观方面是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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