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第二审中发现需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民事制裁时应由哪一审法院作出决定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可知: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事诉讼法》第l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扶养、收养纠纷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且为单数。每个经审查合格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一种方式来进行审理:(1)书面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判决。所谓迳行判决,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裁判。民事诉讼法对不开庭审理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第一,案件必须由合议庭审理,不能由独任审判员审理。第二,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调查可以由合议庭全体成员进行,也可以由合议庭指定一个成员进行。调查人员应向合议庭报告调查情况。第三,必须询问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第四,全部案件事实核对清楚后,由合议庭评议决定,认为不需开庭审理的,迳行判决。(2)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采用的第二审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对案件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经第二审人民法院确认调解结案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旦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对其提出上诉,而应当执行。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
1、对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对于刑事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不能实行审判员独任审判制,合议庭的成员只能是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合议庭的人数为3人至5人的单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9人已浏览
89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