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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在二审提交才有效。...
原告可以使用一审被告的证据。但一般来说,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自己都很有力。如果原告使用被告的证据,就意味着支持被告的说法,会导致结果对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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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二审可以调解。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二审可以提交新证据。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原则上不行。除非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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