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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顾客在小餐馆就餐过程中,手机、背包等物品被意外抢劫等此类事件具有突发性,难以预防。餐馆不可能完全预防制止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顾客未将私人...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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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对于受伤者来说,可以从餐饮合同关系角度起诉餐馆要求违约赔偿。也可以选择人身侵权的角度,要求餐馆及设备生产者(如果是设备原因)赔偿损失。按照人身侵权主张,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构成伤残的,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另外也可以提起精神损失索赔。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到餐厅吃饭,皮包遗落在餐厅,餐厅工作人员拾得后应妥善保管。在他人冒领时,餐厅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对冒领人的身份、拾得皮包里的物品进行核实,其重大过失行为是造成A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但A自己遗落物品,自身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所以餐厅一方应当赔偿A一定的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
具体到本问题,消费者如果在自助餐馆就餐物品失窃,是否能向商家索求赔偿,这首先要看消费者是在什么状态下丢失的该财物,也就是看消费者与该自助餐厅是否有特别约定。如果消费者跟服务员约定“帮看下包,我去拿吃的”等之类,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财物失窃,自助餐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消费者未与服务员约定,例如去自助餐厅后拿包占座,拿完吃的回来后发现失窃,这种情况,需要综合考虑。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不能片面地运用该条,自助餐厅属于普通的营业餐厅,从消费者和餐厅建立合同关系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分析,其并不负责保管顾客的财物,也就是说其在提供食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承担保管顾客财物的附随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应承担与其权利相对应的义务,而且,考虑到消费者也有过失,因而,这种情况下,自助餐厅就不必为消费者的财物失窃承担赔偿责任。在具体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时候,不能简单套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不能要求经营者承担与其权利不对等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依照当事人双方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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