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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订的赔偿金可以讨要。但要看该赔偿金的性质,如果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精神赔偿金,可以主张,并会得到支持;如果是其他所谓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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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卖合同为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所签,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应当为个人债务,与债务人配偶无关。该观点倾向于从民法典角度出发。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夫妻一方因买卖合同所负债务,仍然应当从民法典角度出发来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不仅仅考虑合同相对性。据我们检索,最高院、福建高院、广东高院、浙江高院等大部分法院均持该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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