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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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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卖合同为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所签,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应当为个人债务,与债务人配偶无关。该观点倾向于从民法典角度出发。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夫妻一方因买卖合同所负债务,仍然应当从民法典角度出发来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不仅仅考虑合同相对性。据我们检索,最高院、福建高院、广东高院、浙江高院等大部分法院均持该种观点。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本着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起诉要求另一份承担共同债务时,若另一方不认可,法院一般的观点是因该债务与案外人有利害关系,须案外人参与后才能查明事实,应由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一方可以待债权人主张债务时一并处理,故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非法债务除外,赌债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所欠债务要么不受法律保护,要么应由债务人自己一人承担)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若认定为夫妻债务后,借钱一方无法证明这笔钱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钱一方可以另外起诉要求借钱一方还钱。
原、被告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经原告催告后仍未还款,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由于该借款属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为确保合法的借贷关系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 1、由被告马宗纠、唐花琼给付原告蒋斌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2、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财产保全费1200元,共计2550元,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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