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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二)按时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三)执行...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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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二)按时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三)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四)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五)按规定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六)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对驾驶员、调度员、售票员进行安全和服务的教育培训;(七)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度;(八)不得安排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运营;(九)按照运营协议的约定运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申请参加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投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经营许可方案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三)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运营要求的停车场地;(五)有合理可行的运营方案;(六)法律、法规和经营许可方案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申请参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投标的,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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