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 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 渔具、 捕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六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诉时间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诉期,一般是根据行为人触犯罪名的最高量刑来确定的。最高法定刑不满5年的,则追诉时效为5年;5年以上满10年的,则为10年。以此类推,但在某些情况下经最高检核准在20年以后仍然可以追诉。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 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 渔具、 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 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 没收渔具, 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以没收渔船;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6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3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