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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吃出苍蝇说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
保留证据(一是被伤害的经过如证人等,二是损失的证据),日后索赔。另也可反映和投诉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至于赔偿项目和金额得根据医疗票据、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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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你的焦点问题在你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要自己分析“摔成骨折”事件的前因后果,发展过程而定断,最好是有照片、录像、目击员工、其他客人;这要细致分析、组织证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这并不是意味任何经营者都必须无条件地对顾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承担保管义务。通常情况下,法律或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饭店将为顾客保管财物,而且顾客在用餐时工作人员也并没有为顾客保管财物的义务。事实上,顾客随身携带的财物在自己视力所及的范围之内,保管自己的财物是人之常情,这—点对于饭店来说也是—种惯常做法。因此,饭店既没有违反法定义务,也没有违反约定义务。同时该饭店在店内墙壁多处标示“请顾客注意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很明显该饭店已经尽到提醒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本案中饭店不应对顾客随身携带的财物丢失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07年4月1日我在一家饭店应聘做大堂经理~使用期3天,在第4天中因管理问题与员工发生纠纷,被4名服务生将头部打伤!报警后在医院住了一星期的院,后经法医鉴定不构成轻伤害,差1CM。在警察处理的过程中~4名伤害我的人和饭店的其他员工一口咬定是我先动手的~但是没有给4人造成伤害~处理结果!处其中直接伤害我的人拘留10天,罚款500!我想提起上诉~请问这件事情中饭店是不是也应该负一定的责任!上诉是不是连同伤害者和饭店一起上诉呢?我的胜算有多大?是不是因为赔偿我的医疗费和误工费1、要分开起诉;2、单位是劳动关系赔偿;3、个人是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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