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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在下了一个再审判决,判决结果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继子女由于不满足“晚辈直系血亲”这一身份,而改判其不具有代位继承权。...
重组家庭的子女有继承权。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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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继承手续。有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死者遗产。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有死亡的继承人后代子女作为代为继承人,代替行使继承权。死亡的继承人是再婚,其继子女如死亡继承人形成事实抚养或赡养关系,继子女和死者亲生子女就一起平分继承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继承法》规定: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因此,重组家庭中家庭成员继承权的确认,主要涉及到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继子女、继父母之间是否有继承权。首先,认定的标准就是双方之间具有扶养关系,主要包含三种情况:其一,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其二,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其三,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费用,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存在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就可以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扶养关系,各自对对方有继承权。
一、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二、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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