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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程序在《商标法》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所规定,但不是很详细,一般就是起诉或请求工商部门处理。下面是参考法条:《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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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局接收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 2、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 3、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送达异议人与被异议人。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1、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在法律上是任何人,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商标异议人与商标申请人的主要不同点是:一是国内没有从事经营的自然人不能办理申请注册商标,而商标异议程序则允许自然人作为商标异议人;二是新申请商标人与商标有直接的关系,而商标异议人与被异议商标或引证商标不一定有关系。 2、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办理商标异议事宜,也可以经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但外国的企业或个人办理商标异议事宜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必须经过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否则不予受理。被异议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未经商标局审查或未登载在《商标公告》中初步审定公告上的商标都不属于可以捉出异议的范畴。商标局正在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商标,经商标局形式审查不予受理的商标,经实质审查予以驳回的商标,均不在商标异议受理的范围之内。另外,在实际使用中的未注册商标和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也不属于商标异议受理的范围。
现在人们法律意识有所加强,正如小到不起眼的店铺都会想着给自己注册一个商标,但这样也引起了很多商标争议纠纷,那商标争议程序是怎样的呢?其实,商标争议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商标)在与在先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在先商标)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存在相同或近似情况时,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核准注册商标提出的争议,商标争议其目的在于公平、公正进行商标确权。 商标争议申请的必备条件: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是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被争议商标必须是核准注册不满五年的商标(恶意注册除外),但是,对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方可以申请争议裁定。 提出商标争议人需要准备:申请人简介、已注册商标使用和宣传情况;提出争议的理由,其理由必须是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已注册在先的商标(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商标异议申请书》;企业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申请,还需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提交争议申请后,一个月左右,商标局会发出《商标争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一年半到两年左右的时间,商标局会发出《商标争议裁定书》。 争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争议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争议复审,对争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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