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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竣工验收需要符合《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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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是否可以应给出判定的条件,属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所组织的一种检查活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即竣工验收应符合的基本条件。竣工质量验收依据的文件(注意质量2个字):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文件盒规定;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验收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说;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单;有关协作配合协议书等。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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