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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借外债的主要作用是: 1、筹措资金,用于投资,以促进本国的经济增长,或用于弥补财政赤字,满足国内积累不能满足其投资需要的缺陷; 2、弥补暂...
借贷外债的主要作用是:1。筹集资金进行投资,促进国内经济增长,或弥补财政赤字,满足国内积累不能满足其投资需求的缺陷;2。弥补暂时的外汇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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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需要办理外债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需要办理外债登记。(2)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未办理外债登记,借款合同可能面临无效风险《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第四十条规定:“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举借外债,贷款合同必须到外汇局登记,否则,所签订合同将面临无效风险。(3)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未办理外债登记,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情节处以最高不超过所涉及外债金额3%的罚款:(一)故意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不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将面临行政罚款风险。
1、离婚双方均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离婚双方共认债务无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就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仅是为解决离婚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离婚双方应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同时,夫妻的共同债务虽作了分担,但并不改变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性质,双方仍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一方在清偿全部债务后,仍然有权依据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2、离婚一方不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该类债务的处理除非离婚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协议,否则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处理,而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再作出处理。这样处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时也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离婚诉讼前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问题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所负债务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决书、调解书提供作负债证据,请求法院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此类债务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处理难度较大。未直接负债一方没有参与原案件的诉讼,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没有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所以,对该类债务一概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对未直接负债一方显失公平,不利于防止离婚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所以,对该类债务的处理: 1、离婚一方列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异议的,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处理,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2、离婚一方例举了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另一方不认可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诉法》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并未将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所确定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的规定,为此,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仍应负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该债务的去向、用途的相关证据和事实予以证明,方可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处理,且负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未举债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如果举债方无相关证据和事实予以证实的,该类债务应按夫妻一方债务而不作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处理。夫妻有共同债务是属于很正常的情况,但是如果债务不是属于共同的,是个人的债务,那么另一个人可以不进行承担。双方沟通不顺畅,可以让人民法院进行裁定,但是在去裁定之前,一定要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据债务并不是共同的。
(1)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需要办理外债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需要办理外债登记。(2)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未办理外债登记,借款合同可能面临无效风险《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第四十条规定:“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举借外债,贷款合同必须到外汇局登记,否则,所签订合同将面临无效风险。(3)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未办理外债登记,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情节处以最高不超过所涉及外债金额3%的罚款:(一)故意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不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将面临行政罚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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