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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首先,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率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个特别扣除。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明书的年份,按3600元定额扣除。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内住房,发生的第一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实际发生贷款利息年度,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第一次房贷的利息扣除。5、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所有住房产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个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元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万元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平均分配或约定分配,也可以由赡养人指定分配。约定或指定分配的,必须签订书面分配协议,指定分配优先于约定分配。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五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主要包括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5000元/月(60000元/年)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月或1200元/月扣除。 (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2000元/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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