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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登簿。不动产登...
一、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登簿。不动产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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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登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二、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一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三、不动产登记前哪些情况需要公告(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以上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以下几种情况的,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等。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应该在依法解决争议之后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包括超过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抵押权的期限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况。
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地产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申请。 房地产登记申请是指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的登记要求。一般来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第二,受理。 受理是注册机构接受符合条件的注册申请的行为。 受理流程其实相当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比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上的内容是否符合申请注册的事项,申请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相互对应等。初审通过后,登记机关应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按有关规定收取登记费用。 第三,审查。 房地产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后,必须进一步审查申请登记的事项,作出登记或不登记的决定。根据注册机构审查的程度,可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形式。形式审查是指登记的申请资料,只审查形式问题,不问记载的权利事项是否真实。 实质审查是指注册机构应负责审查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注册事项的基础权利等。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进行实质性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申请情况进行,无论选择哪种审查形式,都要保证注册结果的正确性。 第四,登记簿。 登记簿是指房地产登记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的行为。房地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登记事项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标明登记手续已完成。因此,登记人员对登记材料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第五,颁证。 颁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如果不符合登记条件,登记机构不予颁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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