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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
应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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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返还。首先没有不需要办理离婚,根据我国关于彩礼的规定如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具体能否要求对方退还彩礼,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
关于双方在离婚时的彩礼退还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返还额度的认定:(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案例情况: 登记结婚后,妻子从未在家过夜,夫妻双方从未有过共同生活,之后妻子请求离婚,并要求丈夫返还嫁妆,丈夫也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妻子返还彩礼。那么,他们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近日,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在法院的调解下,夫妻双方互相返还了嫁妆和彩礼。 2004年9月,张某(女)与陈某经人介绍互相认识了。当时张某正在和同村的李某谈恋爱,但张某的父母并不喜欢李某,相反,他们很是喜欢陈某。于是在父母的干预下,张某和李某分手,并很快和陈某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之后便举办了婚礼,并于第二年即2005年3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事实上,张某并不喜欢陈某,甚至有些讨厌,只是迫于父母的压力才和陈某结婚。婚礼当天晚上张某推说不舒服,就没有和陈某住在一起,第二天便离开家,住到了单位。陈某对此虽然很恼火,但也没办法。张某的长期不归让陈某觉得很没面子,恼怒之下,2005年8月,陈某将家里的大门钥匙换掉。张某虽然没和陈某住在一起,但偶尔还是要回去带些东西,陈某换掉钥匙后张某进不了房子,对此,张某也很生气,两人的关系愈发冷淡。就这样又僵持了大半年,张某决意冲破阻力,与陈某离婚。2006年5月10日,张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与陈某离婚,并要求陈某返还其嫁妆(即其婚前财产)。陈某知道后也立刻提起反诉,表示同意离婚,也愿意返还彩礼,但同时张某必须返还自己的彩礼。 法院受理后认为,虽然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再离婚的,婚前互相给付的嫁妆和彩礼不需要返还。但张某和陈某的情况却比较特殊,因为二人从未有过共同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没有共同生活的,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法院应当支持。依此规定,张某和陈某的返还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2006年6月22日,张某和陈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陈某将嫁妆返还给张某,张某将彩礼返还给陈某。 延伸阅读:结婚彩礼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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