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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返还。首先没有不需要办理离婚,根据我国关于彩礼的规定如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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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登记或者没共同生活,你有权要回彩礼以及其他具有彩礼性质的财物,如果双方登记以后,因男方的原因而未能在一起生活,如登记后男方离家出外打工,双方既没有身体上的共同生活(性生活),又没有精神上的共同生活(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藉),但女方却在男方家照顾公婆,双方因客观原因而未能共同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此时如果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张先生与王女士领完结婚证便发生了矛盾,两人不仅没结婚,还为离婚、返还彩礼走上法庭。昨天,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王女士上诉,维持一审顺义法院作出的准予其与张先生离婚,其给付张先生9000元彩礼款的判决。 2004年11月,郊区23岁的张先生与外地农村22岁的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两人订亲时,张先生亲友给了王女士3000元钱,张先生父母给王女士弟弟200元,并给王女士买了几件衣服。12月14日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张先生给了王女士9000元彩礼钱。此后,双方因举行结婚仪式等问题产生矛盾,并未同居生活。 2005年8月,张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为婚事花费了大量财力、精力,王女士领完结婚证后开始冷落自己,还嫌家里穷,不同意举行结婚仪式,即使与其结婚也无幸福可言,故要求与王女士离婚,并要求其退还1.2万元彩礼钱及2000元送礼、买服装钱。 王女士称,双方相识1个月后,张先生即要求领取结婚证,但未提出举行仪式一事。现同意离婚,但彩礼钱及服装款应作为精神补偿费,不同意退还。 一审法院判决后,王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在二审过程中,王女士称,领取结婚证后,张先生经常与自己在娘家居住,曾多次发生关系,自己还因此做了流产手术。为此,要求张先生赔偿2万元名誉损失费、2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青春损失费、1500元误工费。张先生对与其发生关系则予以否认,并表示诉讼时才知道王女士做过手术。要求王女士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结婚登记后两人未举行结婚仪式,王女士一直居住在娘家,未到张先生家生活,两人并未共同生活,王女士应返还张先生彩礼礼金。王女士所述尚不足以充分有效地佐证双方确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其拒绝返还彩礼礼金及要求张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时,彩礼的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子女和过错、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其他因素作出公平的认定,但各地法院酌定返还的比例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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