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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

2022-03-15
1、案例: 2006年,孙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孙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从事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内工作,否则孙某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15年9月,孙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批准并明确孙某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在此期间公司每月支付孙某补偿金6000元。半年后公司发现孙某在竞争对手公司任职。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孙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2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仲裁裁决支持了公司的请求。 2、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孙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现孙某辞职后,应按照协议约定,不得在与公司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但孙某违反了约定,应当按照协议支付原用人单位违约金。 温馨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必须明确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的基本生活。假如用人单位并未支付员工竞业限制补偿,则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员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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